澎湖縣108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換證實施計畫
- 依據
教育部102年5月20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1條。
- 目的
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換證,以增加本縣各類科之師資,協助各校解決師資來源困難,落實各類科課程師資專業科任化,以提昇教學品質。
- 已持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五年(含)而仍有意願保有教學資格者。
- 現職教師已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完成108學年度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增能課程,應檢具教師證(如無則免)、服務證明(3年內曾受聘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授課節數達100節以上)及語言認證合格證書逕向認證委員會提出型式審查,由認證委員會發給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證書。
-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 退休公教人員持有本縣106年度(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培訓40小時之研習時數證明,且已取得教育部中高級以上閩南語能力認證後,可持相關證明向教育處申請補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
- 通過91年教育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檢核,持有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者,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1條已取得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任資格,得逕行參加學校介聘,毋需再經本縣認證。
- 本土語言(閩南語):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日修正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規定,本土語言師資(閩南語、客家語)於105學年度起皆須具備中高級語言能力檢定證書,爰已取得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證書者,報名時亦需提供上開證書,換證有效日期得至113年7月31日止。
- 國民身分證
- 申請表(附件一)。
- 澎湖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現職、退休教師若無本項證書可免提供)
- 服務年資證明書(附件二)。
- 切結書(附件三)。
-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附件四)。
- 委託書(附件五)。
- 一吋照片二張。
- B4大小之掛號回郵信封
- 本府修訂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換證實施計畫,並組成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換證作業審查委員會。
- 申請換證者於公告期限內,逕送相關資料至本縣教育處承辦人登記申請換證作業,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 經審查通過合格者,由本府郵寄澎湖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合格證書。
- 申請時程:於108年8月10日〜108年8月20日,備齊相關資料逕送本縣教育處承辦人,以利後續換證作業。
- 為建立本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資料庫,請申請人填寫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五),並與報名資料一同繳交。
- 本實施辦法奉核可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