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意願申請者,將申請書暨獎狀影本於8/3(星期一)中午12點前送交體育組,逾期不候。
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府教體字第096080456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府教體字第0990806433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9日 府教體字第0990806433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府教體字第1010905581號函修正發布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體育成績優秀學生敦品勵學勤練運動技能,提高運動水準,特依據行政院訂頒「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審查事宜,特設本體育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副處長、督學、國教、學管、社教、體健四科科長、本縣體育會理事長為委員。
三、本會於每年八月間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處長擔任主席。
四、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並在本縣高中職就讀,其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縣無懲罰處分;國民中、小學以各領域加權總平均七十分以上、及日常生活表現無記過處分、及參與體育成績優異者得檢具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由就讀學校送本委員會審理。
五、本要點所稱體育成績優異者,係指最近一年內(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以上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八名者。
六、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依下列標計算其積分,以其積分多寡作為評定依據,若同分者依下列體育競賽層級順序予以評定,競賽層級若同項者,再以學業成績評定。。
七、單項體育競賽人數眾多時,本府依競賽分數最高排定國小、國中、高中職獎學金錄取名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錄取,其餘名額給予其他項目。
八、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其名額及金額暫訂如下:
八、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前項獎學金須檢附下列文件。
(二)證明文件:
1、參加比賽秩序冊或註冊單。
2、競賽成績證明(由主辦單位法給)或獎狀、獎牌、獎盃(影印本或照片經校長簽章證明亦可)。
3、檢附學生獎懲建議表或學習表現通知單。
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申請書(格式) 109年度
學校名稱 |
澎湖縣00鄉00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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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
李小同 |
高中職 |
學業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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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 (有無記過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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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 |
各領域 加權總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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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 (有無記過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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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蹟 |
一、九五年全縣運動會田徑100米第1名(2分) 二、九五年全縣運動會田徑200米第3名(1分) 三、九五年首長盃游泳賽100米自由式第1名(2分) 四、九五年全縣運動會國小籃球冠軍(2分) 五、九五年中小聯運田徑100米第一名(2分) 六、九五年中小聯運田徑200米第一名(2分) 七、九五年中小聯運國小籃球亞軍(1.5分) 八、九六年全國運動會帆船冠軍(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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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2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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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報學校 主管核章 |
體育組長: 訓導主任: 校 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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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長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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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申請書 109年度
學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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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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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 |
學業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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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 (有無記過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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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 |
各領域 加權總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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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 (有無記過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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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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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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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報學校 主管核章 |
體育組長: 訓導主任: 校 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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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長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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