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者資格: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公、私立學校。 (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補助內容: 以本土語言或臺灣手語,進行具文化內容之創作、製作、翻譯、 配音、改編或多元科技應用,並以紙本、影視音、數位等任一形 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上映。
三、 詳情請參考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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