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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13 | 點閱數: 940

澎湖縣政府 函 地址: 88043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承辦人: 紀秀琳 電話: 06-9274400 分機519 傳真: 06-9268493 電子信箱: edu30@ms1.phc.edu.tw
受文者: 澎湖縣馬公市文澳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90552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辦理。
二、 旨案本府業於102年12月25日以府教學字第1020072211號函發各校,諒達。
三、 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5

        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4款)公餘進

       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再查教育部100年1月25日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

       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四、 綜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         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

        更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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ㄘㄠ ˇ ㄐㄧㄢ    ㄖㄣ ˊ ㄇㄧㄥ ˋ
菅,一種野草;句謂把人命看做野草。指為政者漠視人命,任意殘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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