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 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 品, 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 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