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來文日期已逾報名期限,有興趣參加者請逕洽承辦單位
109年澎湖縣主委盃法式滾球錦標賽--實施計畫
ㄧ、目的:(一)推展本縣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國民奮鬥進取之精神。
(二)提倡本縣學校滾球運動風氣,提昇滾球運動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體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澎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澎湖縣法式滾球委員會、澎湖縣湖西國小、澎湖縣湖西國中、湖西鄉公所、
湖西鄉教育會
五、比賽日期:109年12月26~12月27日(星期六~日)
六、比賽地點:湖西國中滾球場地
七、比賽組別:2對2:分為社會組、國中組、國小組,沒有候補選手,球員不得跨組報名。國
中、小組必須以校為單位,每隊2人。
八、報名辦法:【免收報名費,參賽隊伍務必自行投保個人意外險】
(一)報名資格:凡本縣縣民、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二)報名表如【附件一】。
(三)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11月6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填妥報名表採郵寄或傳真、e-Mail報名彙辦均可(Mail:hwenhung@yahoo.com.tw)。
(五)地點:澎湖縣湖西國小【302教室】,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151號。
(六)聯絡人:洪文鴻老師 電話:(06)9921008*302或0928685061 傳真:(06)9921143
(七)實施計畫公佈及下載:澎湖縣政府教育處:http://web.phc.edu.tw/
澎湖縣法式滾球委員會FB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937299769859017/
九、抽籤及領隊技術會議:
(一)於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國中、小於湖西國小101教室召開抽籤會議,並當眾抽籤,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社會組為個別報名,於12月26日上午8時於比賽地點當場抽籤配隊。(請各隊出席參加,以保障選手權益)
(二)參加會議者,須為領隊、教練或隊員。會議中,每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有選手名單更換,必須於抽籤會議結束前提出(以更換一人為限),若名單謄打錯誤,
請在會議中提出修正。。
十、裁判會議:於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上午7時40分,於湖西國中滾球場召開。
十一、開幕典禮: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上午10時00分,於湖西國中滾球場舉行。
十二、比賽開始時間: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暫定】。
十三、獎 勵:各組取前3名頒發獎金及獎狀,4-8名頒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四、比賽辦法:
(一)比賽賽制:最終賽制視參賽隊伍隊數、時間及場地條件決定之。
(二)戰績評比方式:(依序比較,不回溯)
1.先比隊伍所獲積分,積分高者出線。
2.積分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勝負關係。
3.對戰勝負關係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總得分數,總得分數多者晉級。
4.若總得分數相同,而有對戰勝負關係時,則由勝隊晉級。
5.對戰隊伍之總得分數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總失分數,總失分數低者晉級。
6.如最後無法分出勝負時,則再加賽1局分出勝負,勝隊晉級。
(三)本賽會採計時搶分制:
1、各組:預、複、決賽為30分鐘、11分制。
(比賽時間視報名隊數多寡,大會有權更改比賽時間,並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比賽時間終了,若該局尚未賽完,則必須完成該局之比賽,不再加賽。
2、如時間終了並完成最後一局後為平手,則加賽1局分出勝負。
(四)本賽會採積分制,勝隊得積分3分,敗隊0分。
(五)選手不可重複跨組報名。
(六)比賽服裝(國中、小組):請穿著同一顏色及式樣之上衣出賽,違反本項規定之球隊,由
對隊獲得3分之加分(3比0開始比賽);中途入場者亦同。
(七)同一學校、單位參加兩隊以上時,預賽盡量以分配於不同組為原則。
(八)比賽競賽規程如【附件二】。
十五、申訴與抗議: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判決時,得由其教練或隊長向大會以書面並繳
交3000元保證金,提出申訴,但仍需進行比賽,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
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否則以棄權論。
十六、注意事項:
(一) 若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狀況影響,經技術委員會或審判委員會議決後,大會得調整
比賽場地或更改賽制與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二)選手請依據比賽服裝之規定出賽。
(三)參賽選手應依賽程表提前攜帶身份證/學生證到場備查並隨時注意比賽時間。
(四)選手必須比賽前20分鐘至紀錄組完成報到,發比賽開始號令10分鐘後,若球員仍未到時,裁判可判定取消該隊該場次的參賽資格;另裁判宣佈計時開始比賽後3分鐘球員仍未到場時對隊每2分鐘加1分(時間未滿2分鐘則以2分鐘計算)。
(五)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打假球等違反運動精神情事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六)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疑議或糾紛等事情時,請通報大會處理。
十七、附 則:
(一)凡參與本活動及抽籤、領隊技術、裁判會議之人員、教練、選手,請准予公假登記。
(二)比賽期間大會不提供隊職員中餐便當,但提供代訂便當的服務。
(三) 請參賽隊伍自行投保個人意外險。
十八、經費預算:本次活動所需經費由澎湖縣體育會專款補助,如(附件三)。
十九、獎勵:本活動之承辦人員,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單位依據澎湖縣政府頒布「本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一般獎勵案件實施要點」報請澎湖縣政府敘獎。
二十、本計畫呈澎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109年澎湖縣主委盃法式滾球錦標賽--報名表
組 別 |
□國小組 □國中組 □社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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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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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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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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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手 名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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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姓 名 (性別)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隊名(6字為限) |
教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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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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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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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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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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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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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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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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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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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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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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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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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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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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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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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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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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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將報名表e-mail電子檔至hwenhung@yahoo.com.tw (二)基本資料請務必確實填寫,以利比賽辦理投保相關事宜。 (三)聯絡人:洪文鴻 聯絡電話:行動:0928685061 (四)報名表不足時,請自行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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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單位戳章 |
【附件二】
109年澎湖縣主委盃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報名資格:國小、國中組須經學校同意,並於報名表加蓋校方印章。
二、報名組別:分為社會組、國中組及國小組,選手不可重複報名。
三、隊伍報到:比賽隊伍第一場比賽前20分鐘,請先至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
四、球隊出場:選手必須比賽前20分鐘前至競賽組完成報到,競賽組廣播通知比賽後,如某隊
所有選手於10分鐘內未到達比賽場地,得由裁判判定該隊該場次失格(積分0分);另裁
判宣佈計時開始比賽後3分鐘球員仍未到場時對隊每2分鐘加1分(時間未滿2分鐘則以2
分鐘計算)。如某隊僅有一位選手到場,可由該位選手下場比賽,若其他選手中途到場,
得於次一局開始,參與後續比賽。
五、比賽賽制:最終賽制視參賽隊伍隊數、時間及場地條件決定之。
六、比賽採計時搶分制:
(一)各組:預、複、決賽為30分鍾、11分制。
比賽時間終了,若該局尚未賽完,則必須完成該局之比賽,不再加賽。
(二)如時間終了並完成最後一局後為平手,則加賽1 局分出勝負。
(三)球員擲球以40秒為限。
七、戰績評比方式:(依序比較,不回溯)
(一)先比隊伍所獲積分,積分高者出線。
(二)積分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勝負關係。
(三)對戰勝負關係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總得分數,總得分數多者晉級。
(四)若總得分數相同,而有對戰勝負關係時,則由勝隊晉級。
(五)對戰隊伍之總得分數相同時,則比較相關對戰隊伍之總失分數,總失分數低者晉級。
(六)如最後無法分出勝負時,則再加賽1局分出勝負,勝隊晉級。
八、比賽開始之判定,依最後一顆球擲出後停止,則新局就算開始。
九、本賽會採積分制,勝隊得積分3分,敗隊0分。
十、本賽會各組得使用休閒用球比賽。
十一、異議之提出:
(一)比賽中任一隊之隊員,均可向裁判提出異議、裁決或丈量等請求。
(二)裁判於巡場時,發現犯規行為,可立即判決,若未能立即發現犯規行為時,對手得向裁
判提出,若犯規者承認犯規行為時,得由裁判立即判決;若雙方仍有爭議,可請求裁判
持續監督該場比賽。
十二、選手擲球時間為40秒,違例者依比賽罰則辦理。
十三、各組丟擲Jack合法距離如下:
國小組(4-8公尺)、國中組、社會組(6-10公尺)。
Jack投擲後,應向對隊示意,若對隊質疑其是否於合法範圍內,得請裁判丈量,若待第
一顆滾球擲出後,則對隊不可再要求重新丈量。
十四、先攻球隊有1次丟擲Jack機會,如不成功將換B隊將Jack放置合法距離內,但最後仍
由A隊擲第一顆滾球。
十五、開賽後不可任意進行場地修補(僅可於己方進攻時,填平球場上任一球所留下之凹洞,
以一次為限)。
十六、對戰雙方應留意相關站立之正確位置。
十七、擲球時如腳觸及擲球圈、腳離地等違規之擲球方式,裁判有權判定已擲出之球,不予計
分。
十八、擲球間隔時間為40秒,自上一顆球停止後開始計算。若超過時間,裁判有權沒收1球
或判定已擲出之球,不予計分。如遇特殊情況,可於己方進攻時,請求裁判暫停比賽。
十九、選手如已進入擲球圈,滾球意外掉落地面,視為完成擲球。
二十、每顆球擲出後,選手均應於場中做上標記,否則若被誤觸,將無法置回原處。每局結
束時,若拾起尚未經雙方確認得分之球(而該球又無在場中做上標記時),該球判定為死
球。爲避免爭議,擲球圈、Jack均應做好標記。
二十一、比賽進行期間,非比賽球員均應退出死球線外,若有影響比賽之事實時,裁判有權給
予警告或強制驅離違規者。
二十二、Jack出界,便是死球。比賽中,若Jack為死球,有以下三種判決:
(一)如果對戰雙方都已將球全部擲出,則本局為和局。
(二)如果有隊伍還有球尚未擲出,則該隊未擲出的球數為得分數。
(三)如果對戰雙方均有球未擲出,則本局為和局。
二十三、任何球擲出界外,均為無效球,但壓在死球線上是有效的(由球的正上方觀察)。
二十四、任一局勝方,有權將擲球圈後移至合法丟擲Jack之處。
二十五、丈量分數應由擲球隊任一隊員執行,對隊對結果有異議時,對隊可再行丈量確認。
二十六、雙方的球同距時,由造成同距之隊伍先擲球,如未改變現況,再由另一隊擲球。
二十七、各競賽組別,如參賽隊伍不足6隊,得採雙循環賽進行比賽或併入相關組別參賽。
二十八、參賽人數不足亦可出賽。
二十九、競賽規則未盡事項,請參考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B級裁判講習會規則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