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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明生 - 體育組 | 2022-12-23 | 點閱數: 394

請有意願參賽者,於12/28(三)中午12點前與體育組洽詢報名事宜,逾時不候。

澎湖縣
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實施辦法及報名簡章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學校籃球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暨教育部體育署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程。

二、計畫目標:

    ()積極推展本縣基層籃球運動,提昇本縣國民小學籃球技術水準。

    ()倡學生正當休閒活動,提昇本縣國小籃球運動風氣。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澎湖縣馬公市中興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 1120114日(六)起至1120116日(一)止,共2天。

七、比賽地點:中興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八、報名規定及手續:

    ()凡本縣國民小學在籍學生,不限年級,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每校限報名1隊參賽。

    ()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非必須,如有提報需檢附證照備查)各1人,球員(含隊長)18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16人名單出場比賽,每場比賽至多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選手出賽名單如附件3

 ()職員職責:

   1.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2.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3.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4.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或代理教師擔任之。

    ()自即日起至11212()16時止請將報名表﹙如附件3﹚填妥後請e-mail中興國小學務主任王彥堅信箱:yanchien@gmail.com,檔名為○○國小報名表。報名表上各項資料必須填寫完整,凡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承辦單位收到後回信告知或回電報名表上之聯絡人,若未收到回信或回電請來電確認)

    ()領隊會議訂於1120106()下午2時,在中興國小校長室舉行,各隊請派員參加,未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九、比賽制度:

    (一)報名未滿六隊採單循環賽制。

    (二)報名六隊以上採預賽分組循環,決賽由承辦單位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賽制,111年澎湖縣運
        國小籃球賽冠亞軍學校列為種子隊。

    (三)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出賽名單表如附件4);若十五分鐘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
        賽,不得異議。

    (四)賽程(秩序冊):於111年01月11日(二)公布於中興國小網站

十、獎勵辦法:

    ()報名6隊(含)以上,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5隊(含)以下,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

 ()獲獎隊伍教練1人及參賽學生獎狀各乙紙。

 ()冠軍學校及亞軍學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程」代表本縣赴臺參賽。

十一、申訴: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具正式書面,於事實發生1小時內送達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
新台幣壹仟元整,申訴被受理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作基金,審查結果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論勝訴或敗訴,不得再行申訴。

十二、附則: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比賽附則,請參閱附件一、附件二

十三、其餘規定事項   

    (一)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教練或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

    (二)賽程表中隊名在前者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在後者著深色球衣,坐右側。球衣顏色無
        法依規定穿著時,請事先自行協調、或穿著大會號碼球衣出賽。

    (三)比賽用球:CONTI B1000PRO-5-TY #5籃球。

    (四)各參賽人員之身體狀況應經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方可報名參加;意外醫療等其他
        保險由參賽人學校自行投保,承辦單位不另辦理保險。

    (五)比賽時非該隊隊職員及球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

    (六)比賽期間如有發生互毆、罷賽、無故棄權、毆打或侮辱裁判等情事發生時,除按規定停
        止相關隊職員或隊伍出賽,並報請該校主管及教育處核予懲處。

    (七)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等器具,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

    (八)禁止灌(扣)籃,違反規定,罰則取消得分,並判定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九)為響應環保,本次賽會會場內禁止飲食,不提供瓶裝礦泉水,場邊設有飲水機,敬請自行攜
        帶水壺等取用。

    (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修訂之。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程

  1.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2月7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10045348號函核定。
  2. 計畫目標:
  1. 國小玩籃球,激發籃球運動樂趣,廣植基礎籃球運動人口。
  2. 協助國小學生養成規律運動,提升體適能。
  3. 培育優良基層籃球選手。
  1. 實施原則:
  1. 參與原則:以鼓勵學生運動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為前提,期待籃球參與人口增加。
  2. 樂趣原則:禁止過度訓練,強調以鼓勵代替責罵,讓學生樂於運動、享受籃球。
  3. 合作原則:以校為單位組隊競賽,強化學童團隊精神之涵養。
  4. 健康原則:透過課程實施和競賽增進學童運動量,促進身心健康。
  1. 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2.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少年籃協)。
  3.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4. 審判委員會:

(一承辦單位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二)審議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

  1. 技術委員會:

(一)承辦單位遴聘籃球運動之專業人士組成。

(二)負責規劃、執行籃球聯賽有關競賽、裁判、行政支援及審議違規等事宜。

  1. 參賽球員資格:
  1.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報名參加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含地區預賽)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之學校連續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二)球員修業期間,原就讀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或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不受前款限制,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1. 年齡規定:限民國99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 參賽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附件1),認定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1. 實施方式:
  1.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

(一)分男、女生組,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辦理方式須比照本競賽規程,辦理前須將競賽規程(含附件報名表表單)函報至少年籃協審核。

(二)晉級全國決賽之隊數依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之男、女生組參賽隊伍數(得甲乙組併計,不含其他組別,且同校不重複計算)核算,名額如下:

 

參賽隊數

晉級全國決賽名額

9以下

2

10~19

3

20~29

4

30~39

5

40~49

6

50以上

7

 

(三)110學年度前8名球隊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增加至多1個晉級名額。

(備註:110學年度受疫情停辦影響,未判別前8名,改由109學年度男子16強及女子20強之球隊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增加至多1個晉級名額。)

(四)競賽日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訂,應於112年3月19日(星期日)前辦理完畢,並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前提報晉級名單及預賽資料(含秩序冊、成果報告及預賽報名表),各縣市預賽晉級隊伍若放棄決賽參賽權,可依序遞補名次,並於公文內說明;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於112年1月1以後辦理者,始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1. 全國決賽:

(一)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二)報名日期:自112年3日27日(星期一)起至112年4月1日(星期六)止。

(三)報名規定:

  1. 人數:
  1. 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非必須,如有提報須檢附證照備查)各1人,球員(含隊長)至多18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至多16人名單出場比賽,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2. 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小琉球、綠島等離島地區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3. 臺灣本島12班(含)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4. 連江、小琉球、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得採至多2所學校之聯合組隊,以縣市(連江縣)、鄉(琉球鄉、綠島鄉及蘭嶼鄉)為聯隊名稱,不得男女混合組隊,報名表應詳註隊職員之學校(111學年度試辦)。
  1. 程序:

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屬獲參賽權之學校名單,以公文方式函送少年籃協(決賽報名名單須與賽相同,須檢附預賽相關資料備查),少年籃協另行通知學校進行報名。

  1. 併採電子檔暨紙本(附件2-1、2-2)方式報名,獲得參賽權之學校於規定時間內至官網下載。

  官方網址:https://www.ebl.org.tw/

  電子報名表(word檔)請寄至:eblminiba@gmail.com

  ※注意事項:

  1. 學校應於紙本報名資料核蓋關防,校內各級人員均須核章。
  2. 請將學校紙本報名資料寄至241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390巷64號1樓(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行政組 收)。
  1.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報名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填報資料於報

  名截止日後不得再行更改(所有資料皆以紙本為準),請務必審慎把關,避免影

  響學生權益。

  1. 相關報名方式流程請詳閱聯賽官網:https://www.ebl.org.tw/

(四)領隊暨抽籤會議:

  1. 日期:112年4月10日(星期一)
  2. 地點:待確認後另行公布。
  3. 備註:賽程將於112年4月17日(星期一)公告於聯賽官網。

(五)競賽日期:112年5月1日(星期一)至5月10日(星期三)。

(六)競賽地點:待確認後另函核備,並公布於聯賽官網。

(七)開幕典禮:待確認後另函核備,並公布於聯賽官網。

  1. 比賽用球:Conti B1000PRO-5-TY 5號球。
  2. 補助與獎勵:
  1. 補助: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

  1. 參照本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六點第(二)項第6款:「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加補助兩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之規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2.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納入預算方式),若有餘款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設有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可免繳回)。
  3.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補助款申請方式:
  1. 請於112年5月2日(星期二)前,檢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實施計畫」、「參賽學校明細表」及「直轄市及縣(市)預賽經費概算表」函送本署申請;經費俟本署核定後10日內掣據送署(無地方發展基金者請附納入預算證明)辦理請款事宜。
  2. 請於112年7月31日(星期一)前,將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二)全國決賽:比照國中籃球聯賽補助交通費、餐費、保險費及住宿費,由少年籃協撥付。

  1. 補助人數係以實際參賽球員人數(18人為限)計算。
  2. 依據學校赴比賽所在地路程遠近,以google地圖公里數計算:
  1. 距離30公里(含)以內者自理。
  2. 距離超過30公里未滿50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貳佰元。
  3. 距離超過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參佰元。
  4. 距離超過70公里以上,未滿100公里者,每人每天補助肆佰元。
  5. 距離超過100公里以上者,每人每天補助伍佰元。
  6. 離島地區,每人每天補助柒佰元。
  1. 補助日數依據實際出發日期計算,100公里以上加發賽程前1日及最後1日賽程於15:00後開賽加發後一日。
  1. 獎勵:

(一)冠軍:本署獎盃1座、選手獎牌各1面、冠軍錦旗、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1紙。

(二)亞軍:本署獎盃1座、選手獎牌各1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1紙。

(三)季軍:本署獎盃1座、選手獎牌各1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1紙。

(四)第4名:本署獎盃1座、選手獎牌各1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1紙。

(五)第5至第8名:本署獎盃1座、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1紙。

  1. 職員職責:
  1. 領  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2. 教  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3. 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4. 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含佔正式缺之代理教師)擔任之。
  5.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應以具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證照擔任之。

公告條款:113 學年度起凡報名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包含縣市預賽)教練及助理教練者,應具備至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C級籃球教練證照資格,並於報名時檢附影本,始得完成報名。

  1. 懲處:
  1. 球隊違規:

(一)該場比賽開賽時及比賽期間,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定時間15分鐘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賽,積分0分,不得異議。

(二)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無故棄權者,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賽事1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賽事1年。

(五)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1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六)違反(三)、(四)規定,函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議處。

  1. 隊員違規:

(一)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隊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懲處:

  1. 違反(一)款1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 違反(一)款1目之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1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或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2年禁賽。
  3. 凡違反上項(一)款1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議處。
  1. 職員違規:

(一)凡參加本賽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2.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3.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4.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5.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二)懲處:

  1. 違反(一)款1目之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一)款2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1年以上、2年以下禁賽。
  3. 違反(一)款3、4、5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1年以上、2年以下禁賽。
  4. 凡違反上項(一)款各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
  1. 上項一〜三項之「1年」、「2年」係以學年度計算。
  2. 凡違反上項一〜三項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1. 申訴:
  1.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附件3)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伍仟元,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本賽事經費。
  3.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依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4.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附件4)向少年籃協提出申訴,由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本署。
  1. 比賽實踐公約:
  1. 參賽球隊應恪遵下列運動宣言:

(一)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二)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三)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四)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1. 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2.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3.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4.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以禮節為要實施。
  5.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教育,要求隊職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隊職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6. 請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1. 其他:
  1. 本活動「性侵害、騷擾或霸凌事件」通報 /申訴管道依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流程辦,電話可直撥少年籃協行政組專線進行諮詢與通報。

少年籃協行政組:02-22802678

  1. 本賽事依據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最新規定辦理,相關細則於出賽公文發布,並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規範,請各參賽學校配合。
  1. 附則:
  1. 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審定之國民小學籃球規則暨本比賽規則附則(附件5)。
  2. 比賽球隊應於表定時間30分鐘前向記錄臺報到,並提交球員名單;參賽選手應攜帶在學證明(附件6)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3. 球隊應備妥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白色);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淺色球衣球隊席區(面向球場)位於記錄臺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面向球場)位於記錄臺右邊。
  4. 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T恤式之有袖球衣,或球衣內可穿著和球衣相同色系之T恤。
  5. 少年籃協為本賽事之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之所需,得使用參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6. 啦啦隊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不得帶玻璃瓶、鐵罐、鞭炮、鑼鈸、鼓、號、口笛、擴音器、瓦斯汽笛等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進場。
  7.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或協辦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8.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同意,並經少年籃協核可。
  9. 運動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10.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少年籃協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11. 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主辦單位應辦理保險事宜;全國賽則由少年籃協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教育部體育署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附件二

比賽附則

  1. 比賽得採任何防守方式,籃框高度為260公分。
  2. 每場比賽應分為兩個半時,每半時十二分鐘。每半時分為兩節,每節六分鐘。
  3. 每一節及每一延長賽每隊得請求暫停1次(30秒),暫停時兩隊均可替補球員。球隊可於「停錶死球」時,由替補員向記錄臺提出替補請求。
  4. 每一位球員最多只能於2節比賽中出場。延長賽不受限制。
  5. 開賽跳球獲得控球權之球隊,之後採輪流發球,開球未爭得控球之球隊應獲得下一個球權。當遇爭球時,發球權採輪替順序。
  6. 少年籃球比賽,禁止灌(扣)籃,違反規定,罰則取消得分,並判定球員技術犯規1次。
  7. 球隊犯規次數及罰則:
  1. 每一隊每節犯規累計達5次(含)以上時,由對隊罰球兩次。
  2. 控球隊犯規不罰球。投球中籃不加罰。
  3. 延長賽所有的犯規,均視為第四節內的犯規。
  1. 球隊名次之判定:
  1. 每一場比賽皆須分出勝負,每一延長賽3分鐘。
  2. 若兩隊積分相等時,以對戰勝負關係判定名次。
  3. 如3隊或3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之得失分判定名次,如得失分相同,則以總得分判定名次;如總得分相同,則由大會抽籤決定名次。
  1. 比賽球隊應於表定時間30分鐘前向記錄臺報到,並提交球員名單;參賽選手應攜帶在學證明(附件6)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2. 除隊職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各校長官請至貴賓席,家長等請至觀眾席。
  3. 比賽中,若比數領先20分(含)以上之隊伍,必須退回三分線區域內開始防守。
  4. 其餘依照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審定之國民小學籃球規則。

 

 

 

 

 

 

 

 

 

       

 

 

 

 

 附件3

澎湖縣111學年度國小籃球聯賽報名表

校    名

 

組    別

國小男子組

領    隊

 

教    練

 

助理教練

 

運動防護員

 

隨隊教師

 

聯 絡 人

 

電    話

 

參賽名單

編號

職稱

姓名

編號

職稱

姓名

01

隊  長

 

10

隊  員

 

02

隊  員

 

11

隊  員

 

03

隊  員

 

12

隊  員

 

04

隊  員

 

13

隊  員

 

05

隊  員

 

14

隊  員

 

06

隊  員

 

15

隊  員

 

07

隊  員

 

16

隊  員

 

08

隊  員

 

17

隊  員

 

09

隊  員

 

18

隊  員

 

               
 

 

註:
一、報名表內容請用電腦打字,避免隊員名字誤植。

二、自即日起至1121416時止,請將報名表E-MAIL寄至承辦人yanchien@gmail.com信箱,檔名為○○國小報名表。各項資料必須填寫完整,凡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附件4

 

澎湖縣111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選手出賽名單

出賽學校:

領隊:                  教練:

豋錄

背號

球員姓名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請各校比賽前15分鐘將出賽單送至記錄台檢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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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隨時背

ㄑㄩ    ㄊㄨ ˊ ㄒㄧ ˇ ㄒㄧㄣ   
突,煙囪;彎曲煙囪,移開木材。比喻在禍患未發生前,先採取防範措施,則災禍不會發生。同「防患未然」、「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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