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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明生 - 體育組 | 2019-09-25 | 點閱數: 1442

有意願報名者,請於10/8中午前向體育組洽詢。

教育部體育署
108學年度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
競賽規程

 

  • 宗旨:推展國民小學足球運動,倡導校園運動風氣,充實學童快樂校園生活,促進團隊精神及人際關係,廣植基礎足球運動人口。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731日臺教體署學()字第1080026879A號函。
  • 組織:
    •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迷你足球協會
    •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各縣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 規劃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賽事之規劃與推動、競賽規程之訂()定、督導、諮詢、重要決策事項。其組織由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代表人員、承辦單位及足球運動之學者、專家組成。
    • 審判委員會:負責審議技術委員會議所議決之違規或申訴案件。其組織由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代表人員、承辦單位及足球運動之學者、專家組成。
    • 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技術委員或參賽隊伍所提之違規或申訴案件。其組織由足球運動之學者、專家組成。
    • 競賽管理:辦理本賽事之規劃與推動,並協助辦理教師增能、教練、裁判等人員教育訓練,及賽事宣傳、運動防護等事宜。
  • 比賽日期:
    • 縣市預賽:自民國108111日起至109331日期間舉行完畢,承辦單位得視賽程需要酌予調整。
    • 全國賽:預定自民國10951日起至109531日期間舉行。
    • 全國賽抽籤會議日期:視預賽實際進程由承辦單位公告通知晉級球隊。
  • 參賽單位與報名規定:
    • 參加單位:
  1. 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均得以單一學校組隊報名參加。
  2. 每校限報名男、女生各1隊,每隊至多報名18人、至少8人;男生隊得男女混隊,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球員不得跨隊報名。
    • 球員報名規定:
  1. 資格:國小4-6年級學生,且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始得報名參加。
  2. 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以下簡稱本賽事)之報名球員登錄註冊,以網路登錄註冊報名截止之日為基準,球員經網路登錄註冊後,即受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所規範。
  3. 參賽球員應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具結書(附件1),認定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 教練(或指導教師)規定:
  1. 若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本賽事。
  2. 擔任學生足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足球團體列為不適任教師或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該教師或教練參賽指導資格,並由該校重新指派替補人員。
  3. 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本賽事。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本賽事。
  • 報名與相關會議:
    •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81014(星期一)下午4時截止。
    • 報名手續:
  1. 本賽事隊職員報名,係採網際網路方式報名,報名網址https://www.ttwfa.com/register_detail.php?id=25,首次使用者請先建立帳號。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球員參賽資格,將學校隊職員名單、球衣背號及照片等本賽事需用資料,輸入相關報名表件,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網際網路報名手續者,視同放棄參加本賽事資格(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錄)。
  2. 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或影印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81018(星期五)前以掛號郵寄承辦單位(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1. 報名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2. 隊職員照片表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3. 履行比賽公約保證書一份(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
    4. 學生學籍資料表影印本(每位球員一份,留存學校備查)(加蓋學校關防)
  3.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參賽具結書(家長或監護人簽章),留存學校備查。
  4. 球員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換或遞補名單及球衣號碼。
    • 相關會議:學校務必派總教練或教練出席會議,以維護學校球隊參加本賽事權益。
  • 比賽制度:
    • 縣市預賽:各縣市預賽之賽區規劃,每賽區之隊數以10隊以內為原則,並由競賽管理依權責規劃。
    • 全國賽:依各縣市預賽之參賽隊伍,可參加全國賽之隊數如下表:
      1. 男生組:

預賽隊數

可參加全國賽之隊數

5隊以下

0

6-10

1

11-20

2

21-30

3

31-40

4

41-50

5

51-60

6

61-70

7

71-80

8

81-90

9

91-100

10

101-110

11

111以上

12

 
  1. 女生組:

預賽隊數

可參加全國賽之隊數

5隊以下

1

6-10

2

11-20

3

21-30

4

31-40

5

41-50

6

51-60

7

61-70

8

71-80

9

81-90

10

91-100

11

101隊以上

12

 
  • 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五人制足球規則。
  • 比賽用球、球場與球門:
    • 比賽用球:中華民國迷你足球協會認證五人制比賽4低彈跳球
    • 比賽場地:原則依國際足總五人制足球場地規定,惟可因地制宜微調。
    • 比賽球門:寬3公尺,高2公尺。
  • 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 循環賽: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和局不延長加時比賽各得1分,同小組以積分多者勝出。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相關計算至進球數時,若有遇到棄權球隊則全部球隊與該球隊進球數都不列入計算。)
      1. 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佔先。
      2. ()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斷名次。
        1.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 抽籤決定。
    • 淘汰賽:
      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以踢罰點球決定勝負。由場上5名球員進行點球,3球定勝負,一方進球數多於另一方,比賽立即結束;如雙方仍平手,再各派下一位球員點球,依此類推。
    • 全國賽四強賽起,遇有正賽結束為和局時,於正賽結束休息5分鐘後進行延長加時賽,上下半場各5分鐘。若延長加時賽後仍為和局,依前項淘汰賽和局點球方式分勝負。
  • 競賽地點:縣市預賽地點,由各縣市競賽管理依報名隊數與縣市政府協調場地辦理,全國賽視隊數遴選比賽地點。
  • 補助經費:凡成功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學校,將補助組訓費(每隊至多新臺幣5萬元),若晉級全國賽將補助全國賽參賽補助費,申請方式將由承辦單位於網站公告之。
  • 獎勵:
    • 全國賽前8名優勝球隊,除每隊發給教育部體育署團體獎盃外,每隊每人發給教育部體育署獎狀乙紙;另頒發個人獎項以資鼓勵。
    • 晉級全國賽之球隊,每隊每人發給教育部體育署獎狀乙紙。
    • 全國賽前3名優勝球隊,得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規定,申請集訓或國內外移地訓練費用。
    • 全國賽前8名球隊中,若經主辦單位撤銷成績名次時,得由下一名次球隊依序遞補名次,遞補球隊以前8名為限。
    • 參與本賽事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 懲處:
    • 球隊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規定議處。
      2. 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由主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3. 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 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2. 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其球隊總教練處禁賽1年。
      3. 毆打、侮辱裁判時,除取消其個人參加本賽事資格外,送審判委員會議處,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
      4. 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送審判委員會議處,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
      5.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送審判委員會議處,處禁賽二學年。
      6. 擔任本賽事代表隊職務期間,若發生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分。
      7. 若違反()()各款規定時,除依本競賽規程規定議處外,並由承辦單位函請球隊學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
    • 球員違規:
      1. 違反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2. 比賽時不得干擾比賽、互毆、毆打球員、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或處禁賽一學年,如再次違反者,處禁賽二學年。
      3. 若違反()()規定時,除撤消其個人成績(名次)及不發給參賽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議處。
    • 凡在比賽中,第二次被黃牌警告(不同場次)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如被紅牌直接『判罰離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 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禁賽處罰(輕則1-3場次,重則1-3年)。
    • 經驅逐出場之教練或球員,沒收該場及下一場比賽,如於下次比賽違規上場,經查屬實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判定没收比賽。
    • 經驅逐出場未聽勸之總教練、教練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及監場人員將處理報告單送承辦單位移本賽事督導委員會懲處,依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
  • 申訴:
    • 比賽期間,雙方若對對方球員資格疑義,應由總教練賽前或事實發生時,依下列方式提出。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對有疑義球員『拍照』或『錄影』存證,以待查驗:
      1. 比賽未開賽前:雙方球隊繳交出賽名單時,若對對方名單內之球員資格疑義,由總教練當場向本賽事紀錄組提出。
      2. 比賽進行中:由總教練現場以口頭方式,向該場主審裁判提出,並在比賽結束前,將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3. 比賽結束後:由總教練於裁判宣布比賽結束前,以口頭方式先向裁判提出,併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 非比賽期間,若對其他學校球隊之參賽球員資格有疑義,應由學校檢齊經總教練簽章之申訴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於收受理之翌日起7日內,提請技術委員會審議。
    • 有關本賽事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足球規則及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申訴,並於30分鐘內,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若以口頭方式或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
    • 有關本賽事競賽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並依決議辦理。
    • 對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有疑義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承辦單位收受理申訴案件之翌日起7日內,提本賽事審判委員會審議。
  • 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本賽事時,應由學校以書面方式,檢齊特殊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承辦單位,並俟承辦單位決議通過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本賽事。
  • 本賽事審判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 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本賽事經費。
  • 附則:
    • 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本賽事競賽規程規定及履行本賽事比賽公約外,更應遵守各該學校運動團隊之管理等相關規定。
    • 比賽時球員得穿足球塑膠顆粒鞋,穿著之學校球隊球衣建議胸前以中文標示並應整齊統一繡印中文縣市及校名,背後球衣號碼應清晰。
    • 網際網路註冊報名登錄之球衣號碼,不得更改。
    • 為鼓勵熱心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參與學生足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足球運動,同意學校在比賽球衣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
    • 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名單,填寫之名單及球衣背號應與網際網路報名之名單及球衣背號相同。填寫名單時,填寫之球員應自報名註冊之球員名單中選填,其填寫人數最多以14名為限,其中先發球員5名,替補球員9名。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 比賽前30分鐘,提出14人出賽名單選手證並繳交名單,未攜帶選手證者,則没收該場比賽。
    • 球隊登錄註冊報名足球運動本賽事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不得進入,對於在選手席上方或區域附近之喧嘩情形,雙方隊隊職員應協助減低事故發生之義務。
    • 承辦單位得因比賽場次、氣候、延賽等實際情況,考量繼續比賽或調整比賽時間,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 各隊教練應對球員加強宣導運動禁藥管制相關知識,並轉知球員若須看醫生服藥時,提醒醫護人員,運動員不能服有運動禁藥成分之藥品。
    • 參加本賽事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學校球隊隊職員、裁判、運動防護員等本賽事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覈實辦理公共責任意外保險,校方辦理隊職員旅行平安保險
  • 本競賽規程如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履行比賽公約保證書

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以下簡稱本賽事)之目的,除促進校園足球競技與休閒運動風氣,提昇學生足球技術水準與欣賞鑑賞能力,儲備國家優秀足球人才與熱愛足球運動人口外,更重視學校教育之意義。本公約列於本賽事競賽規程內,登錄註冊參加本賽事學校之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人員及學生球員應詳閱本公約,並確實遵守。

一、登錄註冊參賽隊伍,需完成所有比賽,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大會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比賽,任意退賽學校球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停止參加本賽事1學年,並由承辦單位函報各縣市主管教育機關議處。

二、參賽學校應重視球員生活教育,要求球員尊重各校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球員於比賽場地、學校範圍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周遭之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三、為塑造清新健康形象及社會良好觀感,參賽學校隊職員及球員嚴禁紋身或刺青,如經檢舉發現屬實者,將予以列管輔導。

四、參賽隊伍隊職員應尊重比賽,穿著統一球衣,攜帶校()旗參加開、閉幕典禮及所有競賽。

五、比賽中,隊職員不得對裁判、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後續賽程亦不得進場指導。

六、領隊、教練、管理人員應以愛心關懷與鼓勵方式教導球員,不得任意責罵及體罰球員,違者驅逐出場,後續賽程亦不得進場指導,嚴重者由承辦單位提送本賽事督導委員會議處,並函報各縣市主管教育機關議處。

七、比賽期間,嚴禁參賽球隊隊職員與裁判或其他工作人員,於比賽會場、休息室、球場等範圍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可能構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違者由承辦單位或裁判逐出球場。

八、各隊應愛護競賽場地珍惜球場草皮及設備環境。每場比賽後,必須整理選手區及其附近環境或協助清理球場,始得離開。

九、各隊使用過之便當後,應將殘渣倒出集中,疊好空盒,壓扁飲料空盒空罐,分類包封後,分置於主辦單位提供之垃圾箱或環保箱中,以維護球場整潔及衛生。

十、各隊應協助勸導球場觀眾,不亂丟煙蒂及飲料罐、不吐檳榔渣,維護欣賞球賽舒適環境。

 

以上各款規定事項,本校足球隊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比賽公約。

校名:

 

管理:(請蓋章)     總教練:(請蓋章)     校長:(請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

國民小

(留校存查)

學足球世界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子弟參賽具結書

 

本人已詳閱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以下簡稱本賽事)之競賽規程內容,同意子弟報名註冊登錄參加本賽事及遵守競賽規程規定。

本人子弟報名本賽事需用之個人資料,同意其就讀學校及承辦單位使用,並以本賽事相關事項為限。

子弟姓名:(簽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名稱:

 

子弟學生身分:非轉學生轉學生重讀生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總教練核章:學校核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填寫具結書時,請先詳閱本賽事競賽規程相關資格規定。

二、具結書請家長或監護人親自填寫,並由學校核章及教練簽名。

三、具結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承辦單位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四、學生學籍資料表如無註明身分證編號者,須另繳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承辦單位留存)

學校球隊參加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資料留存具結書

 

 

本校業已報名教育部體育署所主辦之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以下簡稱本賽事),並確實遵守本賽事所載競賽規程報名程序之相關規定,為避免學生個人資料外流之疑慮,將1.學生學籍資料表2.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子弟參賽具結書留校存查。於比賽期間如有疑義,將提供相關事項作為調閱及審查佐證資料,並無作他途之用。

 

 

 

繳交資料檢核表:

□1.學生學籍資料表   份

□2.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子弟參賽具結書份

 

 

學校名稱:

 

 

總教練簽章:

 

校 長簽章:

 

 

學務處核章:         教務處核章:        學校核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

一、填寫具結書時,請先詳閱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規程相關資格規定。

二、具結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承辦單位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三、本人所報名國民小學足球世界盃之相關資料,完全正確與真實,如有造假或假冒簽名,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按競賽規程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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ㄑㄩ    ㄊㄨ ˊ ㄒㄧ ˇ ㄒㄧㄣ   
突,煙囪;彎曲煙囪,移開木材。比喻在禍患未發生前,先採取防範措施,則災禍不會發生。同「防患未然」、「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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